资 产 评 估
一、业务范围
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司法资产评估鉴定;商务服务业(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可行性研究论证咨询报告,其他商务服务)。
二、收费标准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
评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评协〔2013〕1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经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我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外省驻川分支机构和来川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外省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中所称“评估原值”,是指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即被评估资产未扣除减值准备、折旧或摊销的初始入账价值。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将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六条 若被评估资产无法确定账面原值的,可以将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也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
第七条 在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将资产总额的账面原值作为计费依据。评估对象涉及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按独立核算单位的账面原值分别计费,并累计加总后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难易程度及对项目服务要求等因素,在规定的基准价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评估费用。
第九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分别确定,一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从高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确定工作人日数时,应充分保证评估人员能完整执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各项评估程序。
第十条 计时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无法确定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显失公允的资产评估收费、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或资产评估咨询性业务的收费等。
第十一条 在不能明确项目所需工作人日数的情况下,一般不应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报价。资产评估机构参加招标、比选项目时,通常应在规定的计件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应当以评估计划为基础,制定详细的收费预算表,并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能严格执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各项评估程序,而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确定评估收费的,应视同恶意降价竞争,由省评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确定评估收费,其收费额明显低于采用计件收费方式确定的收费额的,省评协可将该评估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以确定计时收费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人确定委托关系后,通常应当预收不低于50%的评估服务费,其余部分待提交评估报告时结清。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并将收费票据复印件装入工作底稿,作为今后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禁降价竞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均应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相关要求对业务收费等情况进行项目报备。省评协对未按时进行报备的省内评估机构将进行通报,对提供虚假不实报备、瞒报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将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此类情况的来川从事资产评估机构的外省评估机构,将向中评协和所辖地资产评估协会反映情况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1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1、计件收费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1、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500元/人·小时;
2、合伙人、部门经理:300元/人·小时;
3、注册评估师:200元/人·小时;
4、助理人员:100元/人·小时。
三、工作流程